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
壹、目的
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,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,特舉辦此項比賽。
貳、組織
設立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由下列單位組 成之。
一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
二、主辦單位: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
三、協辦單位: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、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
參、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
一、組別:
初賽分國小組、國中組、高中(職)組,決賽另增加大專組。
(一)國小組:包括公、私立國小學生。
(二)國中組:包括公、私立國中、國中補校、高中附設國中部、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。
(三)高中(職)組:包括公、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、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學生。
(四)大專組:除社區大學(學院)外,包括公、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學生、進修學校學生、推廣部學生、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及研究生。
二、類別:
(一)國小組分繪畫類、書法類、平面設計類、漫畫類、水墨畫類、版畫類等六類。
(二)國中組、高中(職)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、書法類、平面設計類、漫畫類、水墨畫類、版畫類等六類。
組別 | 類別 | 參賽組別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
國小組 | 1.繪畫類 | 國小低年級組、國小中年級組、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、國小高年級組、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| |
2.書法類 | 國小中年級組、國小高年級組 | ||
3.平面設計類 | 國小中年級組、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、 國小高年級組、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| ||
4.漫畫類 | 國小中年級組、國小中年級美術班組、 國小高年級組、國小高年級美術班組 | ||
5.水墨畫類 | 國小中年級組、國小高年級組 | ||
6.版畫類 | 國小中年級組、國小高年級組 | ||
國中組、 高中(職)組 |
1.西畫類 | 國中普通班組(含技藝班)、國中美術班組、高中(職)普通科組、高中(職)美術(工)科(班)組(包括設計類科) | |
2.書法類 | |||
3.平面設計類 | |||
4.漫畫類 | |||
5.水墨畫類 | |||
6.版畫類 |
肆、主題
依各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自由選定。
伍、比賽方式
一、初賽:
(一)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、基隆市政府教育處、桃園縣政府教育局、新竹市政府教育處、新竹縣政府教育處、苗栗縣政府教育處、南投縣政府教育處、彰化縣政府教育處、雲林縣政府教育處、嘉義市政府教育處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、屏東縣政府教育處、宜蘭縣政府教育處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、臺東縣政府教育處、澎湖縣政府教育處、金門縣政府教育處、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教育局
(二)收件日期:由各主辦單位自定。
(三)初賽日期: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以前舉行完成。
(四)初賽地點:由各主辦單位選擇適當比賽場地。
(五)參賽作品組別及類別:參賽者請依所屬組別參加比賽,如就讀美術班(請參閱第七點美術班資格說明)請參加美術班組,非美術班請參加「普通班組」。
(六)參加對象:
- 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、國中、高中(職)(含五專一至三年級)等在學之限齡學生均得參加。
- 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,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縣市初賽。
-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請參加由新北市政府成立之「臺商學校專區」辦理之初賽相關事宜。
- ※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
聯絡地址:臺北市忠孝東路 4段 311號 2樓之 7 聯絡電話:(02)8771-0912 -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
聯絡地址: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669號 1樓 聯絡電話:(02)8797-8550
- ※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
(七)國小以上各類組美術班資格說明: 各校自訂選修課程之實驗性質美術班(如分散式美術班、實驗美術班、藝術才能美術班等),有加深加廣美術相關專業課程(如素描、西畫、水墨畫、設計等)之事實者,應核實選擇參加美術班組比賽。而美術班資格之認定,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之認定為準。
(八)各校參賽作品件數:
- 國小組每一學校(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)應選送繪畫類、書法類、平面設計類、漫畫類、版畫類及水墨畫類各組作品各 1至 5件。
- 國中組及高中(職)組每校應選送西畫類、水墨畫類、書法類、版畫類、平面設計類、漫畫類各組各 1至 5件;如設有美術(工)班(科)組(包括設計類科)之學校,可送 1至 10件。
- 各縣市政府可依以上送件原則,彈性決定初賽送件數量,但送至本會參加決賽時,各類組送件數仍須依決賽規定辦理。
(九)書法類比賽方式: 以送件為原則,各縣市可自行決定辦理方式。
(十)評選: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,評審委員如對參賽作品有疑義,得要求參賽者至現場作畫。
(十一)錄取名額:
- 臺北市至多分四區、高雄市至多分三區、新北市至多分五區、臺中市至多分三區、臺南市至多分二區、桃園縣至多分二區外,其餘各縣市不分區。各縣市可依分區標準分區錄取。
- 各類組錄取件數:如下表。
縣市別 | 各類組錄取件數 | 名次規定 |
---|---|---|
新北市 | 各區加總後至多 30件 |
一、若分 5區時,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 6名(第 1名壹件、第 2名貳件、第 3名參件),佳作若干名,各類組錄取之前 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。 二、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,以各區加總後至多 30件為限;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。 三、以上名額均得從缺。 |
臺北市 | 各區加總後至多 24件 |
一、若分 4區時,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 6名(第 1名壹件、第 2名貳件、第 3名參件),佳作若干名,各類組錄取之前 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。 二、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,以各區加總後至多 24件為限;其名次分配由縣市自行規定。 三、以上名額均得從缺。 |
高雄市、臺中市 | 各區加總後至多 18件 |
一、若分 3區時,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 6名(第 1名壹件、第 2名貳件、第 3名參件),佳作若干名,各類組錄取之前 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。 二、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,以各區加總後至多 18件為限;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。三、以上名額均得從缺。 |
臺南市、桃園縣 | 各區加總後至多 12件 |
一、若分 2區時,每區各類組錄取件數初賽評選作品前 6名(第 1名壹件、第 2名貳件、第 3名參件),佳作若干名,各類組錄取之前 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。 二、分區簡併時各類組錄取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之名額,以至多 12件為限;其名次分配由各縣市自行規定。 三、以上名額均得從缺。 |
基隆市、新竹市、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嘉義市、嘉義縣、屏東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門縣、福建省連江縣 | 各縣市至多 6件 |
一、第 1名壹件、第 2名貳件、第 3名參件,佳作若干名,各類組錄取之前 6名送件至本會參加決賽。 二、以上名額均得從缺。 |
二、決賽:
(一)主辦單位: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
(二)收件日期、地點: 各縣市政府請於 103年11月3日、4日、5日、6日、7日彙集優秀作品及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(由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將光碟送至各縣市政府,請依光碟內格式依序鍵入相關資料)以及紙本報名表兩份、保證書(附表一)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(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號),或其他指定地點(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)。若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,請另加註「103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委員會」收。
(三)決選日期: 103年 11月 14日至 11月 26日
(四)參賽組別及類別: 除初賽各類組外,增加「大專組」,各類組如下:
組別 | 類別 | 參賽組別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
大專組 大專組 | 1.西畫類 | 大專美術科系、大專非美術科系 | |
2.書法類 | 大專美術科系、大專非美術科系 | ||
3.平面設計類 | 大專美術科系、大專非美術科系 | ||
4.漫畫類 | 大專美術科系、大專非美術科系 | ||
5.水墨畫類 | 大專美術科系、大專非美術科系 | ||
6.版畫類 | 大專美術科系、大專非美術科系 |
(五)參加對象及作品件數:
- 經初賽主辦單位評選後錄取之作品,由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送件,個 人或學校自行參加概不受理。
- 2.大專組由就讀學校以校為單位,各類組每校選送作品不得超過 10件, 由參賽者或學校自行下載報名表(請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下載),須由學校統一造冊並加蓋學務處戳印,於 103年11月3日、4日、5日、6日、7日之收件日,將作品清冊電子表單光碟及報名表兩份(須蓋印)送達指定收件地點,未經學校彙送列冊之作品,概不受理。
- 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學生是否符合報名資格,並詳加核對證 明文件。大專組各類組參賽作品由決賽主辦單位負責審核參賽資格。
(六)評選:
由決賽主辦單位聘請相關專家負責評選工作。 評審過程分三個階段: 初選:由評審委員圈選佳作作品,以圈選多寡及水準高低定取捨。但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,方得佳作;佳作作品中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圈選者,則為甲等。 複選:將甲等作品重新圈選,取圈選數高者若干幅為優等。 決選:將優等作品編號由評審委員以等第法計分,取等第數字累積最少者 為特優(如未達評審水準,特優得從缺),若積分相同,再評等第,積分數字少者優先,餘類推,統計結果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 對特優有疑義時,得予以重評。
(七)決賽等第分「特優」、「優等」、「甲等」及「佳作」等四種,錄取數量按送 件比例及水準高低擇取。
陸、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
組別 | 類別 | 參賽作品規格 | 備註 |
---|---|---|---|
國小組 | 1.繪畫類 | 使用畫材及形式不拘,大小以四開 (約39公分×54公分 )為原則,一律不得裱裝。 | |
2.書法類 | 1.國小各組作品大小為對開(約 34公分×135公分),一律不得裱裝。對聯、四屏、橫式、裝框、手卷不收。 2.作品需落款,但不可書寫校名(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)。一律採用素色宣紙(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)。 | ||
3.平面設計類 | 1.大小一律為四開(約 39公分×54公分),作品一律裝框,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公分,連作不收。 2.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,得採各類基本材料,並以平面設計為限。 | ||
4.漫畫類 | 1.參賽作品形式不拘,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 (約 39公分×54公分)。一律不得裱裝。 2.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。黑白、彩色不拘,作品形式單幅、多格均可。 | ||
5.水墨畫類 | 1.大小一律為宣(棉)紙四開(約 35公分×70公分),不得裱裝。 2.作品可落款,但不可書寫校名,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。 | ||
6.版畫類 | 1.大小以四開(約 39公分×54公分)為原則,一律不得裱裝。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,得以透明膠片覆蓋。 2.作品正面一律簽名(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),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。 | ||
國中組、 高中(職)組、 大專組 |
1.西畫類 | 1.國中組一律使用圖畫紙或紙板,大小為四開(約 39公分×54公分),一律不得裱裝。 2.高中(職)組以上,油畫最大不超過五十號,最小不得小於十號,水彩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畫紙,最小不得小於四開畫紙。作品一律裝框背面加裝木板。 | |
2.書法類 | 1.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對開(約 34公分×135公分),一律不得裱裝。 2.高中職組以上作品大小為全開(約 68公分×135公分)。一律以捲軸裱裝,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,對聯、四屏、橫式、裝框、手卷不收。 3.各組以自選詩詞或成篇成段之文章為原則。4.不得以臨摹作品參賽,作品需落款,但不可書寫校名(凡臨摹作品及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)。一律採用素色宣紙(界格與否由參賽者自行決定)。 | ||
3.平面設計類 | 1.國中組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對開(約 39公分×108公分或 78公分×5 4公分),最小不得小於四開(約 39公分×54公分),作品一律裝框,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公分,連作不收。 2.高中(職)組以上,作品最大不得超過全開(約 78公分×108公分),最小不得小於四開(約 39公分×54公分),作品一律裝框,裝框後高度不得超過 10公分,連作不收。 3.以生活環境與藝術為主題,得採用各類基本材料,並以平面設計為限。 | ||
4.漫畫類 | 1.參賽作品形式不拘,大小不超過四開圖畫紙(約 39公分×54公分),作品一律不裱裝。2.參賽作品不限定主題。黑白、彩色不拘,單幅、四格或多格漫畫形式均可,如以電腦完稿,需附 tif檔之光碟。非必要文字不得出現於作品上,避免海報形式作品。作品以圖案、意象為主要表達方式,例如作品要表現痛的感覺,可以畫出痛苦表情,不需在作品上添加好痛等文字表達。 | ||
5.水墨畫類 | 1.國中組作品大小為宣(棉)紙四開(約 35公分×70公分),一律不得裱裝。 2.高中(職)組以上一律以捲軸裱裝,並以塑膠套裝妥送件。作品大小連同裱裝寬度不得超過 120公分,長不得超過 270公分。橫式、裝框、聯屏、手卷不收。 3.作品可落款,但不可書寫校名,凡書寫校名者一律不予評審。 | ||
6.版畫類 | 1.國中組大小以四開(約 39公分×54公分)為原則,一律不得裱裝。為預防作品彼此黏貼之現象,得以透明膠片覆蓋。 2.高中(職)組以上,作品最大不得超過 120公分×120公分,作品一律裱框,背面加裝木板。 3.作品正面一律簽名(簽名一律簽在作品上),並寫上張數編號及畫題。 |
◎注意事項
- 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,各類不得臨摹。
- 為確保展品安全,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(鋁框易鬆脫,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)。
- 作品若易遭蟲蛀,請先作好防範措施。
- 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,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。
- 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,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,每人至多參加二類。
- 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,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(如 103年10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,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,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);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,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。
- 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,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,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,仍不予受理、不予評選,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,追回得獎獎狀。
- 93學年度起,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,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,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。
- 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,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(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、代理之指導教師),若無校內指導老師,則免填。
柒、獎勵
一、決賽頒獎典禮將於民國 103年12月27日(暫定)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舉行。請各組獲特優、優等及甲等之學生親往領獎,佳作之獎狀由本會函寄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,或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指定一所學校配合辦理;大專院校寄至各學校,請代為轉發各得獎學生。
二、初賽入選作品之指導老師及承辦初賽之機關學校,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。
三、決賽佳作以上之作者及指導老師,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及畫冊乙本,以示鼓勵,國小組、國中組、高中(職)組由總務處;大專組由學務處代收,再轉發給相關人員。各類各組決賽經評列為甲等以上,學校及主管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,依權責酌予辦理敘獎:
(一)作品獲特優(比照第一名)者: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記功一次,相關行政人員(含校長)各嘉獎二次。
(二)作品獲優等(比照第二名)者: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二次,相關行政人員(含校長)各嘉獎一次。
(三)作品獲甲等(比照第三名)者: 獲獎者及指導老師一人嘉獎一次,相關行政人員(含校長)各嘉獎一次。
(四)原則上有關相關行政人員之敘獎,作品獲特優者以 3人為限,獲優等 者以 2人為限,獲甲等者以 1人為限,並選取最高獲獎獎項申報 1次。 四、各初賽主辦單位應確實依照本實施要點辦理,辦理績效優良者,由本會 函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予以獎勵。 捌、附則 一、如要上網查詢本實施要點,刊載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(http://www.arte.gov.tw/)
二、各縣市政府及各大專院校送件時,請先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下載報名表列冊,送件時繳交電子表單檔案光碟、紙本報名表兩份(須蓋印)及保證書一式二份,於 103年11月3日、4日、5日、6日、7日之收件日連同作品送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(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號),或其他指定地點(地點如有變更將另行公告)。各項資料請務求清楚正確,並明確標註為普通班或美術班。
三、國小組及國中組特優、優等、甲等作品(除平面設計類外),一律由本會統一裱框。
四、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,如經檢舉(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、檢 附具體事證,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)為臨摹、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 品,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。如於決賽前,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,不予評 選;如於決賽評選完成後,經判定為臨摹、抄襲或係他人加筆之作品者, 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,追回得獎獎狀,並須自負法律責任。
五、曾經參加其他任何展覽或比賽之得獎作品,不得參賽。 六、獲特優、優等、甲等之優勝作品於展覽結束後,由本會委請專業快遞公司親自送達至各得獎學生學校,國小組、國中組、高中(職)組由總務處及大專組由學務處代為簽收轉發。 七、各校選送作品組別、類別、規格及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,經查屬實,該件作品取消得獎資格,有關人員予以議處。
八、各組參加學生之年齡,國小組以不超過 14足歲為限,國中組以不超過 17足歲為限,高中(職)組以不超過 20足歲為限。(以 103年12月 31日為計算標準)。
九、參加決賽作品應與初賽為同一作品,不得修改或重作。 十、各縣市(含大專院校)送件日期:民國 103年11月3日、4日、5日、6日、7日。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送件,逾期概不受理:
日期 | 時間:上午 9時至 12時 | 時間:下午 1時至 4時 |
---|---|---|
11月 3日(一) | 臺中市、苗栗縣 | 屏東縣、南投縣 |
11月 4日(二) | 桃園縣、金門縣、澎湖縣 | 花蓮縣、臺東縣、連江縣 |
11月 5日(三) | 新北市 | 新竹縣、臺南市 |
11月 6日(四) | 基隆市、宜蘭縣 | 彰化縣、高雄市 |
11月 7日(五) | 臺北市、新竹市 | 雲林縣、嘉義縣市 |
十一、各縣市(含大專院校)退件日期:民國 103年12月8日、9日、10日。請依下列時間辦理退件,逾期概不受理:
日期 | 時間:上午 9時至 12時 | 時間:下午 1時至 4時 |
---|---|---|
12月 8日(一) | 臺北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 | 花蓮縣、臺東縣、臺南市 |
12月 9日(二) | 新北市、苗栗縣、臺中市 | 雲林縣、嘉義縣市、連江縣、金門縣 |
12月 10日(三) | 彰化縣基隆市、宜蘭縣、高雄市、 | 南投縣、屏東縣、澎湖縣 |
十二、本會辦公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(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號),電話:02-23110574轉251,傳真:02-23894822。
十三、本會對於決賽佳作以上之作品,有展覽、攝影、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(如請柬、海報、摺頁、環保袋)等權利。
十四、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拍攝製作本比賽之專輯、光碟及推廣品等,分送學校及相關單位多元利用,以發揮美術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。
玖、本實施要點由本會報請教育部備查後
詳情參照 :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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